发文单位 |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台财综发〔2024〕3号 |
发文时间 | 2024-9-27 | 实施日期 | 2024-10-28 |
统一编码 | zjjc12-2024-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台州湾新区财金局、台州湾新区城乡发展局、台州湾新区行政审批与投资服务局、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台州湾新区分局,天台县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规定,现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性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配套费,下同)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成交价款不含配套费,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
三、征收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征收职能已划转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部门的地区,具体职责根据属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工程建设项目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收取,其中台州市区项目由市建设局委托椒江、黄岩、路桥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台州湾新区行政审批局代为征收;农民建房项目的配套费,委托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代为收取。
四、征收方式
配套费计算方式为: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 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缴清配套费;其中办理分阶段施工许可的项目在主体阶段征收;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过后,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五、征收标准
(一)台州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
1.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2.非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征收;
(二)县(市)范围内建设项目。
由各县(市)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兼顾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市场主体承受能力等因素,在省定指导标准(详见附件1)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征收标准。
六、征收流程
征收单位在项目开工许可前或规划核实后进行审核计算,以《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告知单》(详见附件4)的形式书面告知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无异议的,按征收标准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
七、减免程序
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制定的配套费减免政策(详见附件2),各地各部门要逐项落实到位,明确免缴口径、认定方法、减免办理程序,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征收部门提出减免申请,填写《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详见附件3)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已上传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材料可由征收单位内部共享获取)等材料,其中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减免认定或信息的,涉及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
八、资金管理
(一)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各地征收部门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二)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三)市辖椒江、黄岩、路桥三区代征的农民建房项目的配套费,全额留区;代征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费,市级项目归市级,区级项目全额留区;代征的其他配套费实行市、区两级分成,市级分成比例为20%,按季结算、年度结清。台州湾新区按照市与新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九、票据管理
征收部门在征收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十、信息共享
各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数字化改革,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十一、监督管理
各级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8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浙江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指导标准
2.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3.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表
4.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告知单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docx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27日